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教委获悉,2014至2015学年,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仍需备案。民办校在制作招生简章和广告时,不能故意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
按规定,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有关普通本(专)科统招、自主招生、单考单招的宣传信息不能与教育部“阳光高考”网所公示的本校2014年招生章程内容相违。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备案和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能含有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要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简章和广告中不能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能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要经备案后才能发布。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类型、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招生宣传的主体是民办高校,不能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宣传。学校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