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小词典

发布时间:2013-01-09 期号:

【扰乱考场秩序】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有不少考生本来只是发生了违纪行为,却因为一时情绪失控,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甚至考试时就与工作人员大声对峙,影响了其他考生参加考试,构成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工作人员提醒,考生参加自考一定要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严重作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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