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分“工匠型”和“学术型” 品德评价放首位

发布时间:2020-01-06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科学设置评价条件,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意见反馈1月8日截止。
  根据档案工作特点,将档案专业人员分为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两大类。对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研究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档案专业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向优秀和艰苦边远地区档案专业人员倾斜,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性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
  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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