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29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前,公众可通过财政部网站、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与现行《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修改39条,增加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主要变化分布在总则部分、会计核算部分、会计监督部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法律责任部分和附则部分等。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修改了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必须设置和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并进一步保护总会计师的法定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顺应社会管理新趋势,增加对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总体要求。
  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同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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