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准入门槛升至大专——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发布时间:2019-04-08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记者 蔡文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执业药师准入门槛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符合原规定的中专学历考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就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该制度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已达103万。
  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执业药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公众用药安全需求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执业药师准入条件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要求。针对执业药师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证书挂靠”、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等行为,原文件缺少相应惩处条款,基层监管无法可依。现行制度的实施行政主体已发生数次变更。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理顺执业药师管理权责,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问: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共有六个变化。一是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二是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对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三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四是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五是明确港澳台居民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六是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问:本次修订对中专学历报考者有哪些过渡政策或措施?
  答:本次制度修订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18年、2019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年执行;2020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管理?
  答: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制度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问:《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等行为有什么处罚?
  答: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制度规定》列出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了对执业药师“挂证”的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问:《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出台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我们将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制度宣传贯彻的组织和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释,让药学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和支持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二是以制度修订为契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促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健康良性发展。三是抓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四是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执业药师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及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引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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