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取消四级 增设正高级
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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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范围、层级设置等;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飞行员;初级只设三级飞行员,取消四级飞行员职称。
对于一级飞行员及以下职称,在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众多民航企事业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单位不限定指标,鼓励具备条件的飞行人员全部参评。在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和职务聘用。正高级飞行员评审数量实行结构比例和总量控制。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民航飞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限,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和安全要求,正高级和一级飞行员仍统一由民航局负责组织评审,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二级飞行员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创新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服务方式,包括探索建立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强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民航专家管理办公室作用,推进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