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取消 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7-11-20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会计从业资格将退出资格目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11月4日通过,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

  根据财政部通知,新《会计法》删除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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