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属国家考试 作弊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7-10-30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记者从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获悉,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规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的条件予以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自2001年全面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教师法》规定的认定权限,采取考试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认定其教师资格。2011年,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逐步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转为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截至目前,全国28个省份均参加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内蒙古、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高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仍由各地方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各省依法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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