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出新规 替考等6种情况终身禁考

发布时间:2016-09-26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司法部日前公布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替考、证件造假情形严重、使用作弊器材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等6种情况终身禁考。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四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细化了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加强了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替考等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违纪行为,由两年内不能报名改为终身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将终身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同时,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两年内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此外,对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也进行了修改。注重加强对考生信息的保护,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及信息披露。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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