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调整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5-12-28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明确,扩大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并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关于本站|征订办法|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备1905622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编:100083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