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分类进入新阶段 ——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发布时间:2015-08-12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记者 蔡文玲

  7月29日,由人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问:《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之多,参与人员之众,工作任务之艰巨,前所未有。请问为何动用这么大的力量进行《职业分类大典》修订?

  答:我国曾于199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我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和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一些传统职业开始衰落甚至消失,如“餐具清洗保管员”、“唱片工”、“拷贝字幕员”等。二是一些新的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发展,如“信息通信信息化系统管理员”、“基金发行员”、“期货交易员”、“光伏组件制造工”等。三是还有一些职业为适应形势开始调整和转化,如“光盘复制工”、“市话测量员”、“话务员”等职业由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原因,相应调整和转化为“音像制品复制工”、“信息通信网络测量员”、“呼叫中心服务员”。

  2005年后连续3年,我们对199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进行了增补,但仍无法准确客观地反映当前职业领域的变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者对此反映强烈。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底,人社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启动修订工作,历时五年,七易其稿,形成新版《职业分类大典》。

  

  问:新版《职业分类大典》有哪些作用?

  答:新版《职业分类大典》为开展国民经济信息统计和人口普查、进行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了解行业或部门经济现状的全貌等提供主要依据,并发挥重要的服务和基础作用,有助于提高统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新版《职业分类大典》对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分类,加快职业标准的开发、论证和发布工作,并依此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规范,可以促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提升,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在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中具有规范作用。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开展鉴定考核、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模式。职业分类可以统一规划、有效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有利于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的建立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实行,从源头上遏制职业资格设置乱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各类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确保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问:此次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严格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出发,充分考虑各行业、各部门工作性质、技术特点的异同,全面、客观、如实、准确反映当前社会职业发展实际状况。二是继承性原则。沿用1999版所确定的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职业)划分原则以及各类别的划分依据,使《职业分类大典》体系框架基本稳定,适应职业具有较长生命周期的特点。三是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职业分类理论和方法,参照国际标准,借鉴国际职业分类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工的特点,将1999版单纯以“工作性质同一性”调整为以“工作性质相似性”为主,以“技能水平相似性”为辅进行分类。四是开放性原则。坚持与时俱进,遵循职业发展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实时对社会职业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为今后及时发布新职业留有空间和接口。

 

  问:这次《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后,下一步工作有何考虑和打算?

  答:职业分类修订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密切跟踪职业活动领域的新发展新变化,动态了解和掌握新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发展现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薪酬状况和能力要求等,在此基础上,建立新职业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新职业信息。通过开发新职业,创造新岗位,吸纳新就业;继续发挥《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平台的作用,建立职业分类动态更新机制,对《职业分类大典》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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