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实习记者 蔡文玲)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
原《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中,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而征求意见稿规定,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由于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原来的每人每科100元的服务性收费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
根据意见稿,核查成绩申请时间由原来的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改为20日内。考生向报考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注会统考成绩复核申请表。地方考办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
注会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财政部考办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
新规定执行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