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加油站 针对试题特点备考商法

发布时间:2012-07-11 期号: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教师 鄢梦萱

  在往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商法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2009年,司考卷三中涉及商法的题目共34分(无案例分析);2010年司考中商法题目共计56分,其中卷三有34分、卷四有22分;2011年司考中,卷三中的商法题目占32分(无案例分析)。商法的考试内容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其中,《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题目分值占商法题目总分值的三分之二。

(一)商法的试题特点

  纵观2006年至2011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涉及商法的试题可以概括为“重点突出,试题温和,注重理解”。

  “考重”——重点突出

  “考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没有偏离部门法本身的重点,试题难度适中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基本也是教学重点。如股权转让规则、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是常考点。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培训教学中强调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性制度,说明目前考试重点就是法律本身的重点或热点。这两年试题也很少纠缠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这表明,复习备考时,考生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应部门法的主要制度上,不要求全面和钻牛角尖。这两年试题均加大了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考查。

  “考新”——关注修订后的新制度和新规则

  商法自2006年起有较大修订,试题中也充分体现了修订的内容。如2008年、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有大量题目考查有限合伙企业规则、《公司法》中的司法解散、股东代表诉讼等2006年后新增的制度。这可以看出相关制度在司考中均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案例题的综合题性考查力度加大——关注“非典型性”案例

  司法考试卷四中涉及《公司法》的案例均属于较难的综合题,不仅涉及重要制度,也和实践中的热点相联系。如2007年的案例分析题,除了考查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重点内容外,当年考查的案例综合程度更高,更注重实务。如第一问的“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第二问的“需要证明哪些事实”,都和民事诉讼制度联系紧密,突破了传统的考查方式。不少考生看到试题后无从下手。2010年的案例分析题综合性加强,但难度稍有降低,除了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重要制度外,还涉及物权法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考点的变形和陷阱

  复习商法时,考生普遍的疑惑是对法条熟悉,对重要考点也了然于胸,但是遇到稍难的试题,特别是偏理论的试题,就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难以把握。这种情况的产生不是大家复习的功夫没到,而是对知识的理解局限于表面,没有琢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制度设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试题稍稍变化,自己就会出错。

  通过以上对司法考试试题的分析,大家可以感受到掌握试题特点对司法考试复习备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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