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教授 张 锋
(续12月24日第711期)
论述题大致可分为理论分析型和实例分析型两种。前者如2005年卷四第8题,后者如2006年卷四第5题。2007年卷四选做部分的乙题可称为是概括的实例加理论分析型的论述题。实例分析型论述题的题干设计往往来自于现实中的一个有争议的事例或案例,就像辩论赛的辩题一样,往往无对错之分,关键在于辩论技巧、阐述的理由。
论述题一般有两种考核方法。一是有争论的问题,持正方、反方的观点均可,主要看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如2003年卷四的论述题,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阐述,考生可以得出既合法又合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合法但不合理等几个结论,结论无正确、错误之分,只要言之有理、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即可取得理想分数。再如超期羁押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另一种考核方法是单一立论,即正面肯定选题的观点,如2004年卷四的考题。再如正面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等。
解答论述题都要有理论背景。答好论述题,第一离不开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大实体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要尽可能发掘、联系相关的宪法、法理的背景与折射出的法理精神。
论述题无标准答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做法和发生的事件,论述角度不同,切入点有差别,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会有区别,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观分析并无固定的模式,观点也无对错之分,但分析论证一定要主题鲜明、前后逻辑一致、层次条理清晰,也就是答题要求中表述的“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005年卷四第7题的论述题为考生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对所给案例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可以任选一个角度加以论述。这提示考生要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2006年行政法的论述题紧扣中央政法委要求在全国政法干警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热点问题。2007年的行政法选做部分的乙题正面考核了信赖保护原则。2008年公布的大纲进一步明确卷四设若干选做题,并在卷四第7题中得到体现。2008年卷四第1题中又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三个至上”的问题。2011年加大了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力度,不仅在卷四考查,也在前三卷的客观题中考查。
近4次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考核规律说明:题目的时政性在增强。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信赖保护原则已考过,考生除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内容要继续予以重视外,还要关注中央政法委最新通知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考生尤其要关注大纲公布后中央政法委相关通知中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中央政法委领导的讲话精神。
(续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