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 锋
从整体来看,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维持了去年大纲的体系和结构,调整主要有以下6方面:
必读法律法规目录增加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这部分内容共5章25条,所以新大纲共收录必读法规29件,1292条。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一章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新大纲增加了“判断机构的性质”,同时将2008年大纲中的行政“权限”字样改为行政职权。对这一知识点,尤其是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性质,考生复习时要留意去年机构改革中新设的五大部委,以及今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4条内容(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许可》一章在基本要求的理解中,将旧版大纲表述“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修改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考生要掌握以下内容: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申请时,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实施;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有颁发许可证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3种书面载体形式,不存在口头许可的形式;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或赋权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行政处罚》一章在基本要求的熟悉并能够运用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
考生要注意,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和处罚,区别于类似“恢复原状”的不具有制裁性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如《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此类处理结果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但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它是用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方式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是一种最富力度的行政执法行为。正因此,它也是一种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最大威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立法中均被理所当然地列为第一位的可以被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与请求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建立在对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其结果又是剥夺与损害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故而具有实体性、最终性和结论性的特点,这恰恰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区别。
行政处罚中的创设权与规定权制度、“一事不再罚款”制度、追究时效制度、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听证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也要重点掌握。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在基本要求的熟悉并能运用中,删除了“解决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不作为违法问题”。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基本要求的熟悉并能够运用中,增加了“分析、判断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合法性”。
对这部分内容,考生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一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主动公开是行政机关向不特定人的公开,不能收费。
三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政府被动的向特定的人公开,可以收费。依申请公开的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