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司考大纲解读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变化的解析

发布时间:2009-05-27 期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开栏语:越来越多的考生关注司法考试,去年报名人数达到36万。本报与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合作,从本期起推出“备战司考”栏目,从大纲解读、备考技巧、临考心理调节、典型案例分析、试题解析等方面切入,为考生复习提供帮助。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刑法学部分最显著的调整是,犯罪构成理论采用了全新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
  某人的行为该当(或触犯)某正条之构成要件是成立该正条定罪处罚的首要条件。所以犯罪首先必须是该当分则某罪、刑条款之构成要件的行为,简称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该当性”。“该当”与常说的“该当何罪”中的“该当”之用法相同,相当于说该当刑法何条之构成要件。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构成犯罪,行为首先必须触犯(该当)分则某“罪、刑”条款中的“构成要件”。所以该当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这样“构成要件”更简单、更容易掌握:它是分则各条规定之犯罪要件,它在各条的罪状中,某人的行为该当(符合、触犯),它是成立犯罪的首要条件。各条(或各罪)之构成要件虽然互不相同,但它们通常有“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结果”等内容。
  大纲“构成要件”只包括客观性要素(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没有把主观性要素如“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包括进去。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留在有责性要件中。
“违法性”
  违法性与该当构成要件是什么关系呢?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即触犯刑法,当然就有违法性(危害性)。
  犯罪的“违法性”特征即“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的内容就是对法益侵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危害,就是危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或客体)。这种变化用公式表示就是:
  社会危害性→侵害客体=违法性→侵害法益→实害或危险,对犯罪本质的表达比社会危害性更具体明确:是对刑法保护利益的危害。
  考生要注意,大纲对违法性采取“法益侵害说”,意味着犯罪本质论上将重视犯罪之结果的无价值(结果无价说),据此,对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犯,将认为不成立犯罪。对“行为犯”的概念也将采取排斥态度。
“有责性”

  “有责性”,指犯罪应具有非难可能性。“非难”,就是责备、谴责、过错、罪过的意思。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违法、危害、侵害法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受到非难(谴责、罪过等),其非难可能性体现为故意地(或过失、期待可能性、有刑事责任能力)侵害法益。刑法第16条规定,客观“造成损害”和主观“故意或过失”二者皆备,才是犯罪。考生需留意,“造成损害”是违法因素;故意或过失是责任因素。
  “有责性”的定义改变了第16条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故意或过失心理就有责任的观念,接受“有期待可能性”也是责任要素。如果人对自己犯法或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选择避免的条件(可能性)时,即使有故意或过失心理,也可以排除责任。可见,责任要素不完全是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责任因素,如期待可能性。
  学习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建议考生记住三句话:
  一是犯罪不外是客观上违法、主观上有责。它说明了犯罪的内容(实质)和结构(分析),即:①犯罪的内容(或犯罪之所以应当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源、本质)是:违法、责任。②犯罪的结构:客观、主观,其中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二是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且违法、有责的行为。在法制时代(罪刑法定原则),说犯罪仅仅是违法、有责的行为仍不具体明确,所以必须再加上一个要件明确落实违法、有责的具体内容,即:触犯刑法某一罪刑条文(的构成要件)。
  三是构成要件是法定违法、有责的行为种类。这句话表示出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之间的关系。构成要件其实就是将违法、有责行为在刑法中逐一具体规定出来的行为种类。行为该当构成要件通常就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也意味着构成犯罪。保留违法和责任要件,主要是还有特殊情况,如存在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等阻却违法事由;或存在精神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排除责任事由;或期待不可能导致没有非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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