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一次考过全部科目考生方

发布时间:2010-05-24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刘海燕)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7月1日起施行。护士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开考两科目,考生一次通过全部且成绩合格,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办法》规定,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生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可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如果是非应届毕业生,可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该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开考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考生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合格将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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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要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其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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