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胡梦蝶)教育部近日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罚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此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如“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