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并重方能有效育人

发布时间:2018-03-05 期号:

北师大二附中语文教师、“紫禁杯”优秀班主任 何 杰

  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同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相比,最大的变化有两个。

  一是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惩治力度。最突出的变化是扩大了高中阶段可以开除学籍的行为种类,将严重作弊、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纳入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与原来只有受到刑法制裁和劳动教养的学生才能开除学籍相比,这个规定明确赋予了高中学校开除学籍的权利,有利于震慑一些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强化了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力。同时,新《办法》“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学生,“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就读”,使原先几乎无法送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的情况得以改变。类似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学校对学生几乎没有管理手段的状态,使学校的惩戒权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有利于改变目前学校管理失之偏软的无力状态。

  另一个变化是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并专门增设了学生申诉内容。这是本办法的另一大亮点。这体现出学校教育既要有严肃性,又尊重学生权利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对惩戒权的滥用。新《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这就明确了学生申诉的对象与程序,特别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有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体现开门办学和学生主体思想,使申诉处理更加公正、公开。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在学生惩戒活动中的明确体现。

  本《办法》在奖励的教育作用上也有新的探索,不再具体规定奖项名称,只是赋予相关部门设置奖项的权利,意在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弹性空间,但明确指出“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这就突出尊重差异、鼓励学生个性化多元发展的精神,使学生在不同方面的优点都有可能得到肯定。同时突出奖励的教育辐射作用,要求学校积极宣传受奖励学生的优秀品质和突出事迹,为其他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体现出教育主管部门希望奖励的教育作用最大化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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