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几个亮点

发布时间:2018-03-05 期号:

北京市第十八中学校长 管 杰

  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围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一调整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归宿,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了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原则,同时凸显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第一,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中的第二条,更加具体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二,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增加了“鼓励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第十八条增加了“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增加了“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奖励和处分实施细则”等。以上内容的增加尊重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留给了学校更多的弹性空间,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学校作为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奖励”部分淡化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金帆奖”“银帆奖”“先进班集体”等奖项,代之以“鼓励各校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奖励与鼓励,受惠学生更广泛。这既符合育人规律,又有利于学校因地制宜发挥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

  第四,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处分”部分是最大的亮点。办法明确“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杜绝为了处分而处分,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为此,新办法对处分类型以及运用范围均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补充说明。这样既利于做到有法可依,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受教育权。

  第五,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申诉”部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完善了校、区两级学生申诉通道,制定了明确的申诉流程,并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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