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校名应为学院或中心 变更前入学学业证书可用老校名

发布时间:2013-05-15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记者从市教委获悉,本市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进一步规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可称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已于2010年做出按期变更校名承诺的学校,要根据承诺内容,做好校名变更。本市将对按要求规范名称的学校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发展。学校在变更校名的过程中要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稳妥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在校生的思想工作。学校可按“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允许名称变更前入学的学生,在结业时可选择取得按原来校名颁发的学业证书,实现校名变更的平稳过渡。

  变更校名确有困难的学校,可将达到校名规范要求的时间延长至办学许可证的下一个有效期内。学校要制定规范校名的方案并做出书面承诺,在办学许可证下一个有效期内达到校名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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