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2022年高校招生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期号: 1611期

北京考试报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日前发布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通知》重点强调了五方面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考试组织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切实做好考试防疫工作。强化考试安全保密管理,严密防范考试舞弊;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及农村地区招生倾斜力度,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高考移民”;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改革。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推动教学、评价、考试、招生各环节有机衔接。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引导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深入实施强基计划,着力选拔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优秀学生。完善职业院校分类考试,着力选拔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规范管理。完善招生信息公开,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强化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综合保障。加强志愿填报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等行为。

  两类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省级招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时至11时30分语文;15时至17时数学。6月8日9时至11时3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时至17时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一参加考试。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原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使用完整试题(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时至11时,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仅使用外语听力部分试题组织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时开始,11时前结束(考务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或听说测试等。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

  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招生宣传中不得使用校名简称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招生的高校,要按当地安排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预留计划不超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高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加分投档只能取最大一项分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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