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教育部特别提示十点

发布时间:2021-10-18 期号: 1580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质量,化解校外培训中产生的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特别就十点进行提示:

  一、 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二、    培训机构不得用培训贷方式收费,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三、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时30分,线上不得晚于21时,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五、    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

  六、  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    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    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九、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    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封面、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界分,对培训服务标的的质量要求、保证条件等给出了恰当定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吸收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优化了合同结构,完善了合同细节,规范了合同语言,从源头上解决了一些培训机构资质不全、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切实防止群众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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