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高中生原则上不能转学

发布时间:2021-05-06 期号: 1551期

北京考试报记者  安京京  文并摄

 

  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通知,对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学籍变动条件和办理要求,明确转学申请时间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同时取消了转学联系表、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校证明等条件,高中阶段转学相关要求也进一步明确,高中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新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手续减免优化服务措施

  据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管理办法调整了转学申请时间,规定转学一般要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高中阶段转学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管理办法继续坚持本市普通高中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明确可以申请市内转学的特殊原因与办理要求。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学校,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线。新管理办法还明确,从其他省市转入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

  新管理办法还提出了一系列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措施,如取消了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因病假休学需提交的医院证明,改为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取消了转学联系表、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校证明。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的情形中,对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取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

  此外,新管理办法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户籍迁移出就读学校范围可申请转学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对转入的学生,学校要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要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区教委核办。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转学: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中小学各校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经市教委同意,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市和区教委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校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籍,“1+3”人才培养试验正式录取的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后建立高中学籍。入学新生要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三类学生可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要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材料,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委确认,报市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教委出具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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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二)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三)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四)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六)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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