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不得外宣

发布时间:2021-04-12 期号: 1545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日前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规定人格权益,要求建立欺凌防控等保护机制。

  在保护范畴章节,意见稿就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等11项作了规定。人身安全方面,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人格权益方面,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等情况。义务教育方面,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在保护制度章节,意见稿就校规管理、读物管理、网络管理等12项作了规定。针对网络管理,学校应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学校应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在教师管理方面,学校应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向学生推销或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服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意见稿还就特别保护提出相关规定,包括预防欺凌教育、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关注、欺凌处置、防治性侵、入职查询等。要求学校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教师应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在入职查询方面,学校应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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