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在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教育部提出 “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举办重点学校”“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等考查要点。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方面,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方面,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方面,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工作要注重优化评价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合格程度,又要关注进步程度、努力程度;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整体成效和全面发展,又要关注特色发展和个性发展;注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既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又要构建外部评价体系;注重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既要构建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又要采取实地调查、观察、访谈等线下方式。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县和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结果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评价指南》特别强调,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机制,实现以评促建的目标。评价结果要充分发挥作用,要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优质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