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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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清理取消了29项证明事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有10项,包括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等。
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有12项,包括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误事由证明,改为延误说明等。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其中包括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