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 新增学生有异议可申诉

发布时间:2018-03-05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记者 安京京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修订版日前发布。此次是该《办法》27年来首次修订,除了对学生奖励作出原则性指导外,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即学生在面对处分时可提起申诉。学校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或退学。

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是1991年印发的,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从2016年启动,征求了全市1630所中小学校的42万名学生和16万名家长的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五部分,共三十一条。

  学生奖励部分删除了关于“金帆奖”“银帆奖”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以及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作出原则性指导。学生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不仅如此,新办法还明确,8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与1991年的老版相比,新版《办法》明确提出,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此外,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

 

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退学

  市教委表示,此次修订强调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考虑教育目的和效果,奖励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榜样,处分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避免不当使用处分。

  新版《办法》提到,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8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并且明确了6种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

  北京教科院督导评价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瑞海表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于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纪律处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区教委特别是学校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办法》赋予学校行使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基于中小学学校的职能和特殊性而获得的,是学校自治的一种重要体现。

  《办法》还特别强调,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或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根据《办法》,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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