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作弊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7-10-25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徐 晗) 成人高考10月28日、29日举行。记者从北京教育考试院获悉,在成人高考统考中作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属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以下行为将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法实施以来,已有不止一起因考生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法律的震慑面前,考生更要树立诚信应考的意识,用诚实的努力换来真实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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