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招生宣传不能使用 “最大”“最好”字样

发布时间:2017-07-24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 今年,北京市教委对民办高校2017年至2018学年招生简章作出严格规定,禁止使用“最大”“最好”“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经北京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7年至2018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都要备案。

招生宣传主体是民办高校,不能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图片;所使用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要明确说明本校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学校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要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民办高校不能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能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也不能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学校的课程(含知识产权)、师资、教材、颁发国外高校证书的,要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如“2+1”、“2+2”、“3+1”项目),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开展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招生宣传内容可包括与国(境)外某高校合作交流、学分互认等内容,但不得包含涉及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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