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考时评 比惩戒权更重要的是惩戒尺度

发布时间:2017-03-22 期号:

  有媒体报道,青岛日前出台《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及地方教育性法规中罕见的提法。它的出现,意味着教育界不应再回避惩戒权。而比“能否惩戒熊孩子”更重要的是“如何惩戒”。

  长期以来,教师的惩戒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教育部门早前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已肯定了教师拥有的惩戒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义务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同时也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惩戒和体罚之间的界线难以明确,导致很多学校和教师因缺乏规范而不知所措,以至回避惩戒,避免因惩戒惹来体罚的质疑。而对于一些调皮、单靠说教起不到感化效果的违规学生,规避惩戒又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这就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义务提出挑战。

  显然,青岛在教育惩戒权上打头阵的做法是好事。相对而言,更重要的则是细化惩戒内涵,规范惩戒尺度,明确限定惩戒方式和适用条件。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惩戒须遵循几点原则,比如善意原则,即惩戒要以帮助学生为唯一目的、不得恶意报复或虐待;又如合理原则,即处罚力度与学生违纪情节保持均衡、不得超过合理尺度。也有的国家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包括允许打手心等。这些国家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教师滥用惩戒。

  惩戒形式和方法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心理,真正实现教育的目的。让惩戒成为教育有效手段,离不开多方合力,包括社会、家长等的理解、支持,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范和细则。在此情景下,不妨允许地方先试点,从实践中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孟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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