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专项督导有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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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包括6个方面:
督组织管理。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督制度建设。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督预警防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督教育演练。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督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督事故处理。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