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一般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本市出台高校转学新规 十一种情形不得转学
发布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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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 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一般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或有特殊困难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等十一种情形不得转学。
不得转学的情形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研究生因导师调动的除外);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跨学科门类的;应予退学的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高校学生一般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