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只能非营利性办学

发布时间:2016-11-10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决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丰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修改决定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待遇,有利于维护民办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17.6%。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0.4%。

关于本站|征订办法|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备1905622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编:100083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