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孙梦莹) 7月15日上午,北京首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替考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替考者与被替考者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参加自考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当日,李某带着王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替王某考试。“准考证上是方圆脸,进考场的是长尖脸,看着就不是一个人。”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考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当场承认代替王某参加考试。随后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
门头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人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王某、李某是朋友关系,报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学法犯法。两人分别仅有26岁和28岁。王某此前已经通过了7门课程考试。此次,两人犯代替考试罪,罚金两万属刑事处罚,留犯罪记录。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相关负责人提醒考生,每次4月、10月笔试课程考试都安排数千人监考。考试期间,除了监考人员外,北京教育考试院及各区考试中心都组织多支巡视队伍,自始至终巡视监察考试情况,同时启动所有远程监控设备,作弊行为无法逃过监察。
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作弊等行为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考生一旦考试违纪或作弊,面临的不仅仅是取消分数、停考处罚,还可能像王某、李某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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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
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