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许 卉)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例如,大学4年期间申请了2年的国家助学贷款,每年6000元,共计12000元;大学4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共计20000元。如果申请学费补偿,可获得20000元资助,但学校要根据“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先将资金用于偿还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剩余的8000元退还学生。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获得12000元资助,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通知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