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三月内复查

发布时间:2015-11-25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这是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中的新修改内容之一。

  修订稿中,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要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要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修订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要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要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修订稿中,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修订稿还拓宽了学分的获取渠道。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修订稿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修订稿中,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稿中禁止转学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的;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跨学科门类的;应予退学的;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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