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评论员
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 参加国家考试作弊将入刑定罪。这意味着打击作弊将更加严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标志着依法治考将动真格,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将上升到刑法层面。
以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高教自考等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为违规违纪,主要作取消成绩并停考处理,严重的作治安处罚。由于高考、成考和自考的试题及答案都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利用刑法来打击考试作弊者,主要打击“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除原有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外,新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法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就是说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还需承担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不利后果。
本报在此提醒每一位考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平正义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替考等一切作弊行为。否则将面临入刑定罪及行政、民事的不利后果。莘莘学子务必谨记,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