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新中国第4部宪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4部宪法。这4部宪法因其实施的年代分别被称为“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
现行宪法历经4次修正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共对“八二宪法”进行了4次修正。
正文出现“人民” 300余次
宪法确定了人民主权原则,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正文出现“权利” 29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出现“义务” 14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资料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