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日前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可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可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规程》是教育部继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后,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目前,高校理事会在运行中存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组成及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规程》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要相对均衡。
《规程》中明确了两方面要求:第一,理事、名誉理事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第二,在理事会的运行过程中,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可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可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规程》也明确了对理事会的监督机制,保证理事会正确履行职责。高校要公开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理事会则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据了解,《规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