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发布 高校严重违规,停招

发布时间:2014-07-14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网站日前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范处理招生违规行为的措施,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办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未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高校违反上述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中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和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高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考生违规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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