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指出,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分别加强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定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