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 北京市教委日前转发《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共涉及15处内容。其中,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行为,并将团伙作弊纳入处罚范畴,根据作弊手段的新变化作出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9种违纪和14种作弊,将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10种违纪和10种作弊。
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团伙作弊”纳入作弊处罚范畴,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办法》还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从重处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作假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本次修订,还根据作弊手段的变化作出修订。如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订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增加视频录像手段的应用,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修订后的《办法》再次强化“考生诚信档案”的重要性。强调“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