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昨日公布,学生、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热切关注的学生人身安全问题,从此有了法规层面的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笔者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凸显学生生命高于一切。
和谐社会的建设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以人身安全作为前提。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学生人身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去年发生的几起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对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由于我国校车的监管、运行、驾乘等方面一直缺乏法律规范,造成诸多隐患以致事故频发。显然,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安全乘车上学,显得十分必要。
条例的内容体现出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决心。条例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国情,尤其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条例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做了规定。条例还规定了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这是一件喜事,学生人身安全从此有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要真正实现学生安全上下学,还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实施监管。
学生生命高于一切。只有政府、学校等各方共同努力,《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才能真正成为护航舰,保障学生安全上下学。
(周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