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不录取两类患病考生
发布时间: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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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 3月中旬起,各区县中招体检将陆续开始。记者了解到,今年仍按以往的《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执行,两类患病考生普通高中不宜录取,部分考生在报考某些特定专业时,也会因身体条件而受到限制。
根据《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普通高中不宜录取以下两类患病考生:一类是肺结核患者,以肺结核专业防治机构诊断为依据。另一类是患精神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有躁狂发作、自毁、毁人、毁物行为的考生,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另外,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夜游症及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患有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各种恶性肿瘤及外科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严重皮肤病患者(全身性合并感染或具有传染性),不宜被录取为住宿生。
据东城区中小学保健所所长潘勇平介绍,体检通知书上会有三种体检结论,考生可作为报考参考。
体检结果标明“合格”的考生可随意报考,不受任何限制。结果标明“合格,但专业受限”的考生说明其身体状况符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二)所列17条,或(四)、(五)、(六)中的任何一条,或《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二)中的任何一条,或《北京市技工学校部分专业(工种)试行的体检标准》的某一条,考生不宜选报这些条内所列的专业或工种。
体检结果为“不合格”,表明考生的身体状况符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一)所列16条,或《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一)所列22条,或《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一)所列2条中的任何一条,这部分考生不宜选报中等专业学校或普通高中。
据了解,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考指南》中将刊登中专、技校和普高的体检标准、执行细则,考生和家长可以此作为参考。考生选报志愿时,还要认真阅读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本年度《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简章》中招生学校将在“特殊说明”栏内注明对考生体格的要求。考生可结合体检结果,避开不宜选报的专业和工种。
根据《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普通高中不宜录取以下两类患病考生:一类是肺结核患者,以肺结核专业防治机构诊断为依据。另一类是患精神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有躁狂发作、自毁、毁人、毁物行为的考生,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另外,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夜游症及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患有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各种恶性肿瘤及外科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严重皮肤病患者(全身性合并感染或具有传染性),不宜被录取为住宿生。
据东城区中小学保健所所长潘勇平介绍,体检通知书上会有三种体检结论,考生可作为报考参考。
体检结果标明“合格”的考生可随意报考,不受任何限制。结果标明“合格,但专业受限”的考生说明其身体状况符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二)所列17条,或(四)、(五)、(六)中的任何一条,或《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二)中的任何一条,或《北京市技工学校部分专业(工种)试行的体检标准》的某一条,考生不宜选报这些条内所列的专业或工种。
体检结果为“不合格”,表明考生的身体状况符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一)所列16条,或《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一)所列22条,或《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一)所列2条中的任何一条,这部分考生不宜选报中等专业学校或普通高中。
据了解,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考指南》中将刊登中专、技校和普高的体检标准、执行细则,考生和家长可以此作为参考。考生选报志愿时,还要认真阅读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本年度《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简章》中招生学校将在“特殊说明”栏内注明对考生体格的要求。考生可结合体检结果,避开不宜选报的专业和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