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十不得”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底线

发布时间:2020-11-17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马明星)教育部日前研究制定《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等十不得行为,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底线。

《准则》明确,研究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准则》要求,在招生和培养方面,研究生导师要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等处理措施。教育部将把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限制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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