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特约记者 刘 婧) 7月15日,房山检察院对在2016年研考中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的嫌疑人匡某某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匡某某于2015年9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了一个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主要负责组织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均已判刑)均为该研修班的学员。11月,匡某某为了让自己的女朋友曾某甲能通过研究生考试,找到曾某甲公司的职员康某某,以为康某某转正为条件,要求康某某代替曾某甲参加考试。当月10日,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带领曾某甲、康某某一同乘坐火车到北京市房山区某高校进行考生信息现场确认,由康某某在确认表上填写曾某甲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现场照相。当月,曾某乙、谢某某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考试,分别找到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帮忙。犯罪嫌疑人匡某某遂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某、马某某。
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在房山区某高校,组织康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分别代替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上述3名替考人员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被替考者和组织考试作弊的嫌疑人匡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1月,6名替考人员和被替考者(康某某、胡某某、马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分别被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房山检察院检察官李雪梅表示,本案是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考试作弊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首次实现从刑法层面对于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
李雪梅提醒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任何人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一旦因考试作弊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仅影响升学,还会影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