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首次有规可循

发布时间:2016-07-21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这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使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办法》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突出预防为主,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办法》健全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办法》明确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程序。明确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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