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研考作弊者入刑

发布时间:2016-01-25 期号:

北京考试报特约记者 刘 婧

  上周五,北京市房山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胡某、康某和被替考人谢某涉嫌代替考试罪的三起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房山法院首批开庭的研考替考案。法院当庭宣判,3名“枪手”及被替考人谢某均因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庭审现场:声泪俱下,悔不当初

  “你认罪吗?”“认罪。”在房山法院的庭审现场,记者见证了这一幕。

  被带上法庭时,谢某佝偻着身躯,步伐沉重。黑框眼镜后,一双涉世未深的眼睛里写满了悔恨。此时,谢某最无颜以对的是父母。原本希望通过考研改变命运的他在第三次报名后,担心自己“输不起”,也担心再次让父母失望,通过一家辅导班的负责人匡某认识了为父亲治病急需用钱的马某。抱着侥幸心理他铤而走险,希望通过花钱“砸”进研究生队伍。

  考前,马某拿到2000元替考费,听说通过之后还有一个“大红包”,便跟随匡某和谢某从湖南赶到北京。12月26日上午第一场考试,马某拿着谢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研究生考试。庭审现场的考场监控视频显示,因为报考考生谢某是“90后”,34岁已谢顶的马某特意戴了一顶帽子,监考老师发现可疑,两次要求其摘下帽子,将其相貌和证件照片对比。因为相貌差别太大,监考老师报警,马某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于当天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

  替谢某考试的马某从进看守所第一天起,就在一遍遍地抄写《刑法修正案(九)》。医院里,他的父亲卧床不起。收了2000元钱替别人考试的他,如今却要交出10000元罚金。

  随后接受庭审的两名女性替考者胡某、康某和马某一样,均来自湖南,替考生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MPA(公共管理硕士)考试。其中,胡某案发前系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有着不错的工作和职位。胡某宣读了在看守所写的“认罪书”,字里行间都是悔恨和泪水。

  “对不起,对不起。”在被问话时,康某重复最多的就是这3个字。她替上司考试。上司承诺考后为其转正。康某替上司来北京参加了之前的现场确认,办理了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但最终仍没逃过监考老师的“法眼”。

  法庭上,3名“枪手”及被替考者均表示认罪,无人上诉。面对审判员、公诉人以及公众,4个人均表示悔不当初。

  作为这3起替考案件的公诉人,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董莹提出,案件当事人均为考试作弊。无论被告人出于何种目的,其行为都已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其他考生参与竞争的公平环境。枪手替考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社会现象,屡禁不止,即使刑法将其列入犯罪之列,仍有人以身试法。公开审理、定罪惩戒并非唯一目的,重要的是让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社会大众予以警示。这才是司法最终的价值追求。

 

组考部门:“通知警方”,惩罚加重

  “作弊入刑前,考试作弊的性质是违反行政规章,依据的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部分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构成犯罪。考生除了要接受应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相关负责人认为,作弊入刑后,研考有了双重保障。

  让清华大学研招办老师刘宁印象最深的是,2016年研考明确了遇到诸如《刑法修正案(九)》所列行为的作弊者,考点进行常规处理后还要通知警方。此类考生也成为“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以往研考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嫌疑,且尚未达到要终止其考试的程度,监考老师一般会等该科目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专门处理作弊事件的教室,收集和展示证据,对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填写违规处理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做出相应处罚。考生签字领取处罚决定书后便可离场。

  “之前警方做的是协助性工作。”刘宁说,“作弊入刑后,警方开始介入作弊处理,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考生进行刑事拘留和审讯。对于能够认定考试作弊犯罪事实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判。作弊行为进入刑事处罚阶段,与考点对考生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并不冲突。”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王立勇认为,以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或者组织团伙作弊的人员中,如果是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教育考试机构会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作弊入刑后,仍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考生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社会公众:法律引领,威慑更大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实施替考行为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法处罚。北京市房山法院认定替考人马某、胡某、康某、被替考人谢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北京科技大学研招办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刘成杰认为,从法律规范的作用角度考察,法律不仅具有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的作用,更有预测和指引作用。事实也证明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产生了重要的“指引作用”,以北科大考点为例,往年含替考、高科技作弊在内的作弊会发现3起左右;2016年研考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无一起作弊事件发生。

  法律的指引作用不只通过较为死板的法条完成,案件公开审理也会产生更直接的普法效果和指引作用,相信明年的国家级考试中,作弊事件会进一步减少。要强调的是,目前北京海淀、房山审理的案件均为替考行为。新的修正案还涉及组织作弊行为和帮助作弊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组织化或恶意性地为作弊者提供帮助的行为,会遭受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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