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动态调整 2016年起全国实施

发布时间:2015-12-07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特约记者 刘 婧)国务院近日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简称“办法”),决定自2016年起将调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办法规定,属同一学科的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需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要求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需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查后,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省级学位委员会聘请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办法还对四类专业学位增列提出要求。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增列博士专业学位的单位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硕士专业学位的单位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增列。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增列。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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